支云——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事先告知书公告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 发布时间:2024年8月9日 点击数: 作者: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文书送达公告

支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31弄3号1801室、1802室、1803室、1805室的不动产,现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详见附件),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否则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17.1.2相关规定,该不动产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你(单位)如有异议,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已依法制作《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事先告知书》(文书号No:24050004,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当事人。

现本机关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24年08月09日

 

 附:No:24050004号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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