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明——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认定书公告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7日 点击数: 作者: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文书送达公告
宋长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众仁南路79弄11号1602室的不动产,现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17.1.2相关规定,该不动产将由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如需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的,应向不动产登记事务机构同事提交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如你不服本认定书,可以在接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机关已依法制作《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认定书》(文书号No:21050008,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当事人。
现本机关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23年07月13日
附:No:22050008号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