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1311000-2018-0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年01月18日 文 号: 嘉翔府﹝2018﹞12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嘉翔府﹝2018﹞12号

关于批转《南翔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位:

镇安委办拟定的《南翔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南翔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充分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方针,进一步加强全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第一条  根据《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政府或安委会会同监察部门对履职不力或事故控制不力的有关属地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参与主体

(一)约谈组织人: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约谈实施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安全生产具体情况组成安全生产约谈小组。约谈小组一般由镇长或相关副镇长、镇监察室、镇安监所及行业相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也可以作为成员。

(二)被约谈对象:

1.各属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2.各行业主管单位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3.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缺席。(由于特殊原因,被约谈人确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可向约谈小组申请改日约谈,经约谈小组同意后可改日约谈。)约谈小组将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约谈事由

(一)各属地责任单位

本辖区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或多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内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 约谈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或多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 约谈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或以上的,列入约谈范围。

1.发生亡人或多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7.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8.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9.在上级检查或暗查暗访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挂牌督办,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约谈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一)各属地责任单位

1.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吸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3.对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4.对属地内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

5.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6.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7.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1.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吸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3.对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4.对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

5.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6.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7.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

1.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吸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2.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3.对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等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

4.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5.对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投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等情况。

6.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配备、队伍建设等情况。

7.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计划、防治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配备等情况。

8.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9.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通知。由镇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约谈领导小组指示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告知其约谈事项。(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被约谈对象接到约谈通知后,对约谈事项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约谈过程由约谈领导小组主持,被约谈对象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对象进行解答。约谈小组应依据本制度对被约谈对象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对象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镇安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由主持人、被约谈人员和记录人员审核签名并存档。

(三)情况反馈。约谈后,被约谈对象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镇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约谈处理决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视情扣减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得分。

(三)将约谈情况通报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察的参考依据。

(四)责令其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六)通报批评。

(七)提交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作出处理。

以上处理类型视情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  约谈处理决定不替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约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