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2-0000004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文 号: 嘉翔府发〔2022〕6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嘉翔府发〔2022〕6号

嘉定区南翔镇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8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镇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加强本镇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本镇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本镇,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任职条件)

本镇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本镇在编在岗公职人员且上一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

第四条(工作职责)

镇公职律师可以为本镇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二)为所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重大涉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参与各类民商事务,审核相关合同及协议;

(五)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享有的权利)

本镇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本镇法律事务时依法享有调查取证、调阅案件材料的权利,有权获得必要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类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履行的义务)

本镇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遵守本镇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定制度;

(三)服从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工作安排,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四)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六)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办理本镇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七条(申请流程)

本镇公职律师的申请工作由南翔司法所集中负责。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的申请人将公职律师申请材料提交至南翔司法所。司法所审核材料后,经镇党政办复核,报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函送区司法局。

第八条(年度考核)

本镇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本镇将建立公职律师人员信息档案和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情况档案,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九条(注销)

本镇公职律师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或者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称职的,或者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以及出现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的,镇法制部门应当将公职律师证书及注销申请一并报区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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