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1326000-2021-01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文 号: 嘉翔府发﹝2021﹞11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嘉翔府发﹝2021﹞11号

关于印发《南翔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要求,参照《上海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我镇制定了《南翔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区南翔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南翔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

 

根据《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现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一、定义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重大法审”),是指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二、适用范围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加重、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六)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八)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九)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违法行为屡犯不改的;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法制审核机构组成

(一)镇政府组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由镇政府办公室、司法所、综合执法(城管)中队等相关业务科室、律师(公职律师)等人员组成,承担重大法审职责。镇政府办公室牵头开展重大法审工作,司法所具体组织、受理、协调和办理日常事务。

(二)对于法制审核小组的组成人员,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业务熟悉;

3、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经验;

4、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四、主要审查内容

(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二)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还应当对是否具备执行条件、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审核。

(四)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五)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五、送审材料

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重大法审的适用范围时,由案件承办部门向法制审核小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并附电子文本;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包括适用裁量基准)以及程序等文字、音像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办理期限

法制审核小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送审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后予以审核;

(二)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机构,同时说明理由;

(三)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对于情况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七、法审方式

(一)重大法审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承办部门了解案情,相关部门应予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二)通过集体讨论开展重大法审工作的,讨论形成多数意见作为审核结果,对于不同的审核意见应当在讨论记录上予以记载。审核意见为”通过”的,由办公室和司法所负责人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审核结果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正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说明理由,建议补充调査,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或者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依据不足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九、其他

(一)案件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审核小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案件承办部门。

(二)没有通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报请镇党政领导批准。对需要进行法制审核而未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仍作出决定、进行制发,给镇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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